一、仲裁时效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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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申请时限为一年,该时限从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仲裁材料新编

(一)劳动者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填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详述诉求及理由,提交正本一份,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供副本。

2.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如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提交被申请人的工商注册信息。

5. 提供证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正本一份,副本若干。

(二)10人以上共同申请时,可选举代表参与仲裁,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及欠薪明细表。

(三)用人单位申请时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清单。

三、仲裁程序新述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后,仲裁庭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十日内提交答辩书。

四、仲裁庭新构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一名,简易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

五、回避与延期新规

仲裁员有特定情形需回避,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庭应提前通知开庭日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

六、鉴定与撤诉新程

专门问题需鉴定的,可由双方约定或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和解撤诉需提交申请书。

七、审理期限新定

仲裁庭应在受理后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复杂案件可延期,但不超过十五日。逾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新条

符合条件的追索案件,仲裁庭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条件包括权利义务明确且不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