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监管新规出台 助力同业合作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部门近日颁布了全新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对2011年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规》不仅拓宽了银团筹组方式,优化了贷款分销及二级市场交易规则,还严格禁止银团成员绕过代理行直接放款或回收贷款。
所谓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种贷款或授信服务。
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指出,自《指引》实施以来,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稳健,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助力大型企业和项目融资的关键途径。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原有《指引》已无法满足当前业务发展需求。因此,监管部门结合市场实际,对《指引》进行了精准修订,形成了《新规》。
《新规》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分组银团的定义和标准,便于银行执行和银团组建;调整了分销比例规定,增设了联合牵头行和副牵头行的分销比例限制,以促进同业合作和风险分散;细化了银团收费要求,授权行业自律组织规范收费行为;对银团贷款转让的优先权、受让方范围等进行了修订,以满足二级市场的实际需求。
在筹组模式上,《新规》引入了分组银团,打破了原有单一模式,激发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银行可根据贷款条件分组,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每组至少两家银行参与,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并需设立统一代理行。
分销比例方面,《新规》将单家银行牵头行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下限分别调整为15%和30%,并增设了对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的承贷份额要求。
在二级市场转让方面,《新规》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必须以未偿还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
此举旨在激活二级市场,释放信贷资源。银行需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
针对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等问题,《新规》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要求,规定了单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银团贷款的归集、发放和回收必须由代理行统一执行,严禁成员绕过代理行操作。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新规》强化了牵头行和代理行的风险管理责任,主要由代理行负责日常管理,有助于完善银团贷款风险管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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