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政,助力职工减轻还贷压力

10月16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了《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四项政策。其中,《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余三项政策自10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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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旨在满足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求,减轻还款压力,规范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以下为新政要点:

一、商转公贷款定义

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将本人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二、贷款条件与办理方式

1. 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需满足《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等。

2. 办理方式:商转公贷款有直转和结清两种方式。直转方式要求原商业贷款银行和商转公贷款办理银行为同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结清方式支持全市所有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 贷款额度: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2. 贷款期限: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四、贷款材料

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户口簿、婚姻状况资料、个人信用报告、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半年的还款对账单等材料。

五、贷款程序

商转公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商转公贷款申请。

2. 贷款受理及审批。

3. 签订借款合同并落实房产抵押。

4. 商转公贷款发放。

5. 结清原商业贷款。

6. 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六、其他规定

1. 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在本行开设还款账户,用于接收和划转、结算商转公贷款资金。

2. 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情况,实行动态调控。

3. 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4.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新政的实施,将为淄博市缴存职工提供更多便利,减轻还贷压力,助力职工实现住房梦想。